1月24日,董某某非法经营案在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出庭反对审理,大力适应环境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诉讼制度,全面提高检察机关司法能力和办案质量,更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贯彻确保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为确保出庭遵守职务的质量和效果,副检察长全面审查了卷宗材料,文书制作规范,依法征询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确保了司法程序的规范展开,希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董某某非法经营案是一起典型的未获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国家管控的烟草。
自2007年起,被告人董某某在县城大市场路段附近展开销售烟叶、烟丝、白皮烟,2018年6月,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董某某经营的摊位及其家中共搜出烟叶、烟丝、白皮烟经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总计价值人民币65290.23元,超过刑事立案标准。被告人董某某违背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官营物品,妨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不道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确切,证据显然、充份,应该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温馨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未获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是无法专门从事烟草销售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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